军官形象被印上玩具船模 企业称为弘扬军人形象
日期:2004-11-19 作者:黄珊 黄焕葆 王敏 编辑:hobby 收藏文章365Key 新浪ViVi 搜狐

  军人形象重如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内明令禁止军人形象商用。可是,参加了一场驱逐舰交接仪式后,军官周钧的形象竟被广州一私营玩具企业印上了玩具的外包装,并在全国范围出售,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和肖像权。记者昨日从天河法院获悉,周钧日前通过诉讼,向销售者广州天河某超市和生产者玩具公司成功讨得了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据了解,今年36岁的周钧(化名)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某舰队的军官。1999年12月,周钧赴俄罗斯圣彼堡参加接舰任务,在俄北方造船厂举行的杭州号“现代”级导弹驱逐舰的交接仪式上,形象威武的周钧担任国旗司仪。经国内媒体报道,周钧的形象见诸报端。然而,自2001年12月起,周钧先后在全国多处地方发现,不少商家在销售一种产自广州某玩具公司的中华现代导弹驱逐舰船模,船模外包装上赫然印有自己的肖像。而该船模在国内销售近两年来,其亲友、同事、领导也以为他拿自己的军人形象卖了钱,使得他的道德评价、信誉遭到了非议,事业和升迁也受了影响。为了维权,去年9月16日,周钧到上述超市买下这种船模,广东省公证处为此做了公证。取证后,他将两者诉至天河区人民法院。

  对此,超市辩称:由于军人形象禁作商业使用,周钧接受军舰的行为是公务行为,该形象不具有商业价值;再者说,该超市是通过正常的进货途径,由固定的供货商供货,不存在侵权行为。生产者玩具公司则称:该船模的外包装使用的是某媒体对接舰仪式的一段新闻报道,该报道包含有周钧的形象。玩具公司的原意是出于对周钧的尊重,所以才选用了有他形象的新闻报道。同时,其生产的船模宣扬周钧的公务行为具有社会意义,目的是弘扬军人形象,教育青少年,根本没给周钧造成什么名誉损害。

  天河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周钧的肖像作广告,侵害了周的肖像权。尽管两商家使用周的肖像并不含侮辱、诽谤的内容,但由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明令禁止军人形象商用,因此,两被告的行为同时侵害了周钧的名誉权。并作出如下判决:超市和玩具公司须停止生产、销售该侵权船模,并就地销毁库存船模;此外,超市和玩具公司须在《广州日报》上发布向周钧致歉的声明。并分别赔偿其精神损害费:超市1万元,玩具公司2万元;并共同承担周钧公证费用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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