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孩子们着迷的日本动画明星“奥特曼”,近来在我国引发了一场知识产权系列诉讼。“奥特曼”的“主人”——原告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简称圆谷会社)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先后起诉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简称燕莎商城)、北京长安商场(简称长安商场)等京、沪、穗三地的四家商业企业和一家制造企业,法院已经开始审理这些案件。
在日前由中国经济时报主办、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提供学术支持的“涉外著作权法律适用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版权局以及京沪两地的法学专家和律师提醒中国企业,这系列知识产权诉讼表明,越来越多的国外企业正在利用知识产权的法律武器大举打压中国企业,不认真对待和解决好知识产权问题将会使自己越来越被动。
“奥特曼”在华掀系列诉讼
认为“奥特曼”玩具形象上粘贴他家标志,圆谷会社以侵犯署名权为由将长安商场告到法院,要求赔偿7962元。1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由于双方都不同意调解,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被告长安商场当庭辩称自己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是与北京恒盛天怡贸易有限公司签定了合同,对玩具的合格证明及标识进行了认真检验后在商场销售的。对方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奥特曼影视作品中八个形象的作者,而且其所指出的标志只是一个版权标志,不是中国著作权法上的署名标志,故没有侵犯署名权。
去年底,圆谷会社也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起诉了燕莎商城。圆谷会社诉称,燕莎商城对所销售的使用奥特曼形象的玩具标上了另外一种英语著作权标志,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奥特曼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其作为奥特曼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其署名权等权利应得到保护。他们要求燕莎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记者采访获悉,此次涉案的5家中国企业,其被诉的理由均为制作或销售了标有(c)Tsuburaya Chaiyo版权标记的奥特曼形象产品,因而被原告诉称侵犯了自己作为奥特曼影视作品著作权人享有的署名权等权利。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了包括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收回使用(c)Tsuburaya Chaiyo英语著作权标志的商品、在原告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四项诉讼请求。被告方提出的抗辩理由也大都为:自己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作为销售商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涉案商品已经取得了授权。(c)不仅指作者,而且指与著作权相关的信息。销售商不应作为本案被告,原告可以向生产商主张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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