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画片人物形象擅做玩具算侵权
因销售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奥特曼”玩具,南京两家大型商场分别被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昨天,南京市中级法院判决两家商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玩具,并分别赔偿锐视公司经济损失、合理费用5518.5元和1.1万余元。
“超人泰罗”、“超人之母”、“超人祖非”和“超人之父”均是科幻动画片《奥特曼》里的系列科幻人物。锐视公司通过签订商品权授权合约,取得了《奥特曼》系列动画片在中国境内的独家播映权、音像权和商品权,并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登记备案。但去年7月,锐视公司发现南京两家大型商场里出售根据上述人物形象制造的玩具,认为使自己蒙受了巨大损失,遂诉至法院。
将动画片里的平面人物形象变成实实在在的立体玩具,是否侵犯著作权呢?庭审中,双方围绕这一焦点展开激烈辩论。最终,法院认定,根据《著作权》的有关规定,将平面作品使用于立体的艺术工业品应属于复制作品中的一种。因此,应当认定被控玩具构成对“奥特曼”超人形象的复制。两家商场销售被控玩具的行为侵害了锐视公司所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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